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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西三旗会计培训学校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都有哪些

来源:海淀区西三旗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21/5/29 15:04:13

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4日-9月6日,距考试还有99天,中级会计知识点很多,为帮助大家全力备考,小编今天为大家汇总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的考点,快一起过来看看吧!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一)普通合伙人的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先约定?一致同意)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同等)

【注意】此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对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法定内容。

(二)退伙类型

(1)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当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一发生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通知退伙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③提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缺一不可

(2)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类似死亡)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全部被法院强制执行

6.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任一发生时,合伙人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被除名合伙人接到书面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如有异议,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起诉

3.退伙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退伙的效果

1.继承

(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要取得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①合法继承人愿意;

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

【注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退伙结算

(1)合伙人退伙,除财产份额被依法继承外,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损益分配规则分担亏损。

3.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的知识点,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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